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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通知规定:凡要求查看、复印病人住院病历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一、患者本人亲自办理的需带:①身份证;②出院证。
二、患者亲属代办的需带:①患者写出委托书并加盖私章(或指印);②患者的身份证;③被委托人的身份证;④出院证。
三、患者为未成年人的需带:①与患者监护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派出所出示的证明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②身份证;③出院证。
四、死亡患者,近亲属来办理的需带:①死亡证明;②与死亡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派出所出示的证明或能证明与死亡患者关系的户口簿);③代理人身份证;④出院证。
五、其它情况可咨询信息科或查看文件规定。
注: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复印病历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病历后提供。
2002年9月1日 |